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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光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光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谢光高,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光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偿还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光高承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