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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81号原告: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法定代表人:卫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博文,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生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瑞特节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