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76-3号原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常亮,董事长。被告: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法定代表人:姜坚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莱城国用【2005】第0031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查封期限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卖、赠予他人、过户等相应手续。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