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与高山、李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高山,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负责人:俞路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山,男。被执行人:李静,女。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516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山、李静未按该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山名下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路90号(产权证号:20XX**)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