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凌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化刚与鲍朝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梁化刚。被告鲍朝动,余项不详。原告梁化刚与被告鲍朝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梁化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化刚负担。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