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王欣军、张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英,王欣军,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52号原告刘文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欣军,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奎,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英诉被告王欣军、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存款15万元以及其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存款的1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张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帐户上的每月工资予以冻结。三、对原告提供案外人赵艳霞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