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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商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与沭阳县侨兴化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沭阳县侨兴化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商初字第00081号原告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京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沭阳县侨兴化肥厂,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高庄村。负责人姜奎雨,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侨兴化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