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延学与左克和、马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学,左克和,马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628号原告杨延学,农民。被告左克和,市民。被告马月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延学诉被告左克和、马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延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克和、马月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延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延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延学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