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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葛绍军与张子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军,张子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366号原告葛绍军,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张子政,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绍军诉被告张子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绍军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朝宏(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