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葛绍军与张子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军,张子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366号原告葛绍军,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张子政,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绍军诉被告张子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绍军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朝宏(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