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为舒与邱日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舒,邱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为舒,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邱日祥,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申请执行人陈为舒与被执行人邱日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为舒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邱日祥除房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连执行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邱日祥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该房产暂时难以处分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0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