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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