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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秀喜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恢字第46号被执行人邓秀喜,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资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郴州市航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邓秀喜所有的湘L4MR**大众朗逸牌SVW7207CPD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71513,车辆识别代号:LSVAE4187B2243570)一辆。2015年8月16日,王镜凯以5.0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湘L4MR**大众朗逸牌SVW7207CPD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71513,车辆识别代号:LSVAE4187B2243570)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镜凯所有;二、买受人王镜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张治权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