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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霞,淄博开发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5年6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赵雅萌。由于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嘴打仗,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陈述其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雅萌,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