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素珍与赵峰、沙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峰,安素珍,沙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峰。委托代理人吕忠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素珍。委托代理人李相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猛。上诉人赵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代理审判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