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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吕杰、雷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19-2号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吕杰。被告雷萍。被告吕卫兵。被告杨惠珍。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法定代表人吕卫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吕卫兵、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正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吕杰、雷萍、吕卫兵、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吕杰、雷萍、吕卫兵、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00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8月17日,原告陈建华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吕杰、雷萍、吕卫兵、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000万元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杰、雷萍、吕卫兵、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000万元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傅涛审判员周涛代理审判员赵艳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