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勇华与苏明华、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华,苏明华,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68号原告李勇华,男,生于1977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苏明华,女,生于1973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尹强,男,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华诉被告苏明华、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了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同时,原告李勇华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勇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