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夏坐委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坐委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坐委,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坐委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楠、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坐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夏坐委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长新街交汇处的青春时尚旅馆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公章、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力旺康城三期建筑工程合同,骗取了被害人万某某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夏坐委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手段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中海寰宇天下一期二标段建筑工程合同,骗取了被害人万某某现金20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夏坐委犯合同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坐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坐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夏坐委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长新街交汇处的青春时尚旅馆内,谎称其与力旺康城项目部领导有亲属关系,采用伪造企业公章的手段、冒用力旺康城三期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主体砌砖工程承揽协议,并以预交押金的方式骗取万某某现金10000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夏坐委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手段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中海寰宇天下一期二标段用工协议,以预交押金的名义骗取万某某现金20000元,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万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夏坐委的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3日9时50分,民警在长春市高新北区中海寰宇天下一期一标段工地将被告人夏坐委抓获。3.情况说明证实:力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康城项目部证实力旺康城项目开发顺序为康城南区、康城中一区、康城中二区、康城北区等,康城南区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中一区正在建设,施工阶段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二区还没有开工建设,还没有施工图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中海寰宇天下一期二标段共13栋楼,该项目部只有一枚项目章。4.夏坐委伪造的合同证实:被告人夏坐委伪造两份合同骗取被害人万某某30000元。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夏坐委私刻公章的地点及丢弃公章的地点。6.收条证实:赃款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万某某。7.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公(二)鉴(痕)字[2014]001、002号图章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夏坐委给被害人万某某的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的。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夏坐委是其儿子,家里亲属朋友中没有张绍民和王东旭这两个人。9.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夏坐委的妻子,家里亲属朋友中没有张绍民和王东旭这两个人。10.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海寰宇二标段工地的工长,其不认识夏坐委,也没有让其承包过中海寰宇二标段砌砖的工程。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中海寰宇二标段工地的工长,其不认识夏坐委,但是见过。2014年8月初,夏坐委过来找其要活,其一看不认识他,就不想和他谈,并告知其自己有合作过的工程队等着施工,夏坐委后来就走了。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八里堡鑫春手机商店的老板,经营复印、刻章、手机销售业务。2014年七八月份,夏坐委到其店里刻了“中海寰宇项目部专用章”和“力旺康城三期项目部专用章”,每个章收了20元钱。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中海寰宇天下项目部负责人,中海寰宇天下一期二标段共有13栋楼,13栋楼的主体砌砖工程都是自己的工人施工,项目部不对外发包工程,其中9栋主体砌砖的活已经开始施工了,剩下4栋高层主体砌砖的活还没有施工。项目部没有王东旭这个人,项目部的公章是圆形的。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城项目部经理助理,力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在没有三期工程,即使再开发也不可能叫第三期,而且连施工图纸都没有,不可能对外招标。(张绍民与万某某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所说的A1、A3、A4栋楼根本就不存在。15.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夏坐委给其打电话称有活问其干不干,其表示同意,并来到夏坐委住的位于远达大街吴中家天下小区的青春时尚旅馆内,夏坐委领其到力旺康城三期工地看了一圈,说将A1、A3、A4三栋楼的主体砌砖的活由张绍民承包给万某某,但是得交10000元押金,等进工地的时候返还押金,另工地给20000元生活费,其信以为真,分三次在青春时尚旅馆内给夏坐委现金10000元,夏坐委给其一份合同,合同上打印着张绍民和万某某的名字,还盖有“力旺康城三期项目部专用章”。夏坐委对其说张绍民是力旺康城的经理,是其媳妇的二叔。又过了几天,夏坐委对其称还有个中海寰宇一期二标段工地砌砖的活,共四栋楼,得交20000元押金,进场后返还,夏坐委还领其去中海寰宇一期二标段工地看了。2014年7月28日,在青春时尚旅馆内其将20000元现金交给夏坐委,夏坐委给了其一份合同,上面盖有“中海寰宇项目部专用章”,保证人是王东旭,上面按了手印。夏坐委说王东旭是中海寰宇的经理。16.被告人夏坐委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其对万某某说有力旺康城三期工地的活,问万某某干不干,万某某表示同意,其遂领着万某某到力旺康城工地,随便指着其中的3栋楼说“这3栋主体砌砖的活儿由张绍民转包给我了,你交10000元押金就包给你,等进工地返还押金,另外工地还会给20000元生活费。”万某某表示同意,之后万某某分三次给其10000元,其到八里堡市场附近刻章的店花20元钱刻的“力旺康城三期项目部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并打印的合同,署名是张绍民和万某某,其用右手食指在张绍民名字上按的手印,把合同伪造好后交给了万某某。张绍民这个人是不存在的,其当时骗万某某说张绍民是其媳妇的二叔,编造这个人就是为了让万某某相信承包工程的事是真的。合同中的A1、A3、A4三栋楼也是不存在的。2014年7月28日,其领着万某某到中海寰宇一期二标段工地,告诉万某某其中十栋主体砌砖的活是自己的,转包给万某某四栋,交20000元押金,进场后返还,万某某表示同意。在其青春时尚旅馆的住处,万某某交给其20000元现金,其又到上次刻章的地方花20元钱刻了一枚“中海寰宇项目部专用章”盖在自己打印的假合同上面,保证人写的是王东旭,其用食指在王东旭的名字上面按的手印,然后把伪造的合同交给了万某某。王东旭这个人也是不存在,为了让万某某相信工程是真的,其编造王东旭是中海寰宇的经理,其还用自己另外一个电话卡冒充王东旭给万某某打电话。其骗万某某的30000元钱借出去一部分,大部分都吃喝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坐委以非法占有目的,谎称其有关系能揽到工程,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的工程承揽协议并预交押金的形式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被告人夏坐委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坐委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夏坐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赃款现已全部返还,未给被害人万某某造成经济损失,本院量刑时予以酌量。综上,根据被告人夏坐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年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坐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