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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姜涛、邱翠萍与胡国东、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邱翠萍,胡国东,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申请执行人:邱翠萍,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胡国东,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程婷婷,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国东、程婷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国东、程婷婷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0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 家 胜审判员 樊   瑜审判员 张 玉 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