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白凤平与张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平,张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白凤平,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张玉祥,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景瑞,系张玉祥妻弟,住隆化县。原告白凤平与被告张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凤平的委托代理人白凤武,被告张玉祥及委托代理人王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凤平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同方向被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积极保护现场,致使公安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责任,且被告驾驶无牌照的车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上路行驶,亦未按规定缴纳强制保险。对原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原告伤后被送往隆化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575.91元。被告张玉祥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14年11月10日,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原告白凤平相遇,当双方并行时被告突然将原告推倒,致使被告车辆侧翻,两车未接触。事故发生后白凤平不主张报警说双方私了。此次事故是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受伤,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依法调取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安卷宗,对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当庭出示,白凤平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住院记录及出院记录、用药清单、交通费票据,张凤祥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住院记录及出院记录、用药清单,以上证据经双方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告白凤平驾驶电动车与同方向被告张玉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现场,致使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查清事故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往隆化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5117.91元。另查明,被告张玉祥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被告张玉祥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白凤平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玉祥作为机动车辆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可确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117.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天×100元/天)、护理费1000元(10天×100元/天)、误工费380元(10天×38元/天)、交通费100元,合计7597.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白凤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597.9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19.5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益彤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