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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力社保行政回复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谭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56号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谢浩钦。委托代理人:李光汉、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锦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咏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柱辉,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秀群,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力社保行政回复一案中,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芸人民陪审员 欧阳镇业人民陪审员 徐 淑 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晓 燕黄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