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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诉被告程秀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程秀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80号原告王华,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第三矿区街1号院,身份证号410922197406186518,联系电话1363968****。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38号院,身份证号410901197010174519,联系电话1363968****。被告程秀奎,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山柳寨村100排,身份证号410922198404016253,联系电话17073933839。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20365****。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秀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