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振与王德平、陈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王德平,陈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6号原告郭振,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平,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陈宝龙,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诉被告王德平、陈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撤回对被告王德平、陈宝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振负担。审 判 长 任金阳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