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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茂源、胡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徽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茂源,男,1991年8月6日出生于黄山市徽州区,汉族,无业,住黄山市徽州区。被告人陈茂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茂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4月14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黄山市徽州区,汉族,无业,住黄山市徽州区。被告人胡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7月13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4月14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以徽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在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玮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源及黄山市徽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夏卿、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陈茂源和洪某、姚某(均另案处理)于2015年2月3日晚8时许陪同被告人胡某甲找曹某索要胡某甲舅妈陈某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在曹某妻子叶某乙经营的叶友棋牌室门口与曹某发生争执,曹某等人使用工具追赶并殴打陈茂源等人。之后,被告人陈茂源从其家中拿了砍刀、钢管等,与姚某、洪某以及被告人胡某甲再次来到叶友棋牌室,将棋牌室内的玻璃门、麻将桌、空调、冰箱、木桌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该棋牌室内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7660元。二、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茂源与黄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闵某要债,得知闵某也欠曹某钱款,被告人陈茂源要求闵某打电话约曹某到徽州区西溪南镇来拿钱,曹某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陈茂源和黄某、姚某等人携带陈茂源提供的砍刀和斜刃钢管到西溪南镇闵某家附近,被告人陈茂源、黄某先遇到曹某、汪某等人,便持械追砍曹某、汪某,汪某被被告人陈茂源砍到后颈部位,其倒地后,黄某又拿钢管扎到汪某右胳膊,被告人陈茂源继续持刀砍被害人汪某。经鉴定,被害人汪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到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茂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认为被告人陈茂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茂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茂源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茂源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其开始时并没有逞强好胜、打击报复的犯罪目的,只是在被曹某一方用器械殴打之后才产生报复心理;2.受害人一方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陈茂源的刑罚;3.本案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当庭认罪。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茂源和洪某、姚某(均另案处理)陪同被告人胡某甲一起找曹某索要胡某甲舅妈陈某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在曹某妻子叶某乙经营的叶友棋牌室门口,被告人胡某甲等人和曹某发生争执,曹某便跑到棋牌室内叫出郑某等人持工具追赶并殴打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和姚某、洪某四人,该四人分头逃散。之后又聚集到一起,其中被告人陈茂源从其家中拿了砍刀等,并提出被曹某殴打吃了亏,要去找曹某报复,四人遂又乘坐皖J×××××出租车赶至叶友棋牌室,姚某站在棋牌室门口,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洪某用砍刀等将棋牌室四扇玻璃门、五台麻将桌、一台空调、一台冰箱及一张方木桌砍毁,后四人乘坐出租车逃跑,并将砍刀和钢管丢弃。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叶友棋牌室内被毁坏物品的价值为7660元。二、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茂源与黄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闵某要债,得知闵某也欠曹某钱款,被告人陈茂源要求闵某打电话约曹某到徽州区西溪南镇来拿钱,曹某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陈茂源和黄某、姚某等人携带陈茂源提供的砍刀和斜刃钢管到西溪南镇闵某家附近,被告人陈茂源、黄某先遇到曹某、汪某等人,便持械追砍曹某、汪某,汪某被被告人陈茂源、黄某等人用砍刀等砍伤。被告人陈茂源、黄某从现场逃离,在路上遇到正赶来的姚某,三人一起乘车逃跑,并将砍刀和钢管丢弃。经鉴定,被害人汪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到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近亲属代替其赔偿被害人叶某乙经济损失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某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黄山市公安局岩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⑵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有办案民警签名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翰山村将被告人陈茂源抓获;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向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自动投案的事实。⑶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书》、歙县看守所歙刑满释字(2013)05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茂源于2013年10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04)歙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某甲于2004年7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⑷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黄徽公(岩寺)行决字(2009)第278号、黄徽公(岩寺)行决字(2009)第393号、黄徽公(岩寺)决字(2012)第4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歙县公安局歙公(公刑)行决字(2010)第1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歙公(公)强戒决字(2010)第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茂源曾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2010年2月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黄徽公(岩寺)决字(2012)第3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27日被决定拘留十五日;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黄徽公(岩寺)强戒决字(2012)第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胡某甲于2012年8月9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⑸黄徽公消安检字(2014)第0014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黄山市徽州区叶友棋牌室《营业执照》、被害人叶某乙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财物被损毁的棋牌室是被害人叶某乙经营的,被告人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丙代其赔偿叶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⑴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的K3410040000002015020015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2月3日21:37至22:20,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勘查黄山市徽州区丰乐人家小区B栋105室被砸现场的情况,附有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相11张。⑵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人唐某对其陈述中提及的参与棋牌室打砸的男子进行辨认,辨认出4号照片为参与打砸的男子之一,即本案被告人胡某甲。(3)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证人江某辨认出5号照片为外号叫“彪”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胡某甲。(4)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人江某辨认出7号照片为外号叫“源”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陈茂源。(5)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汪某辨认出1号照片即为伤害其身体的人,即本案被告人陈茂源。3.鉴定意见⑴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徽价鉴(2015)10号《关于涉案玻璃门玻璃、麻将桌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涉案玻璃门玻璃、麻将桌等物品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660元。⑵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徽)公(法)鉴字(2015)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汪某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附检验照片5张。4.被害人陈述⑴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其经营的叶友棋牌室于2015年2月3日晚被人砸了,麻将桌、空调、冰箱、玻璃门均有损坏。其听丈夫曹某说,1月29日“煤油”曾经打电话向其丈夫借几万元,因为其丈夫和“煤油”只是面熟而已,所以没有借,“煤油”在电话里说“不要给脸不要脸”之类的话。案发当天,其丈夫曹某曾与胡某甲、“煤油”等人在棋牌室门口因为别人的交通事故赔偿发生过争执,其看到曹某与一个外号叫“老三”的人手上都拿着棍子追胡某甲等人。⑵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其于2015年2月12日晚陪同曹某到徽州区西溪南镇去收债,在一个叫闵某的人家附近被一伙人追砍,这伙人手里都拿着刀具,其被一个男子用关公刀砍到了脖子后倒地,后又被一个人用长矛戳到了右大臂,拿关公刀的男子又朝其腰部砍了一刀。拿关公刀的男子对另外两个人说“看看是不是曹某,是的话把他搞死”,另一个人说“源,走吧”,之后这几个人就跑了。5.证人证言⑴证人唐某的证言,陈述2015年2月3日晚8点半左右其到友乐棋牌室(叶友棋牌室)准备打牌,听到外面有车子打喇叭,后来看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双手举着一把砍刀,把左边的玻璃门砸碎。其看见有人拿刀,就闪到门口,有三个人手上拿着砍刀等进到棋牌室,其听到棋牌室里面砸东西的声音,棋牌室门口站着一个男子,该男子穿橘黄色衣服,身高170厘米左右。大约过了五分钟,进去的三个人就出来了,出来的时候,又把棋牌室的玻璃门全部砸碎,四个人上了一辆出租车,棋牌室里面的东西全被砸了,包括五张麻将桌、一个柜式空调、一台冰箱、一个木头桌子,几扇玻璃门,没有人员受伤。⑵证人王某、方某、叶某甲的证言,陈述的内容与证人唐某证言基本一致。⑶证人江某的证言,陈述其是皖J760**出租车的驾驶员,2015年2月3日18时许,其在歙县载了姚某和一个叫“亮”的男子,带着他们去了屯溪,在屯溪的阜上路那里等了20分钟左右后,他们让其将车子开往歙县,在徽州区罗田公交站牌那里带了“彪”和“彪”的儿子,在岩寺黄山路附近接了“源”,后来开到一个麻将馆门口停了下来。过了6分钟左右,从河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将车子也停在麻将馆门口,从黑色车子上下来一名男子,该名男子和“彪”说话,“彪”就问事故医药费到现在还没有赔是怎么回事,那名男子说已经赔过了,两个人说了没两句就吵了起来,“彪”就推了那个人,两个人好像打起来了。之后,其看到那个男子把黑色车子的后备箱打开,从里面拿出了两个铁棍递给旁边的两个人,三个人就拿着铁棍走过来,那名男子拿铁棍打了“彪”的右肩部,“彪”被打后往河边跑了。“源”后来上去抢棍子,另两个人在打姚某一个人,姚某的背部被他们用棍子打了几下,“亮”也跑了,姚某也跑了,有两个人追着姚某打,其将车子往前面开了点,调头回来看到姚某已经睡在地上,“源”上去扶姚某,有人用铁棍打了“源”后背几下,其带上姚某和“源”走了。在车上,“源”说这事情与他无关,无缘无故被人打,火死了,他下车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二块钢板放在座位下,并打电话给“彪”和“亮”,问他们人在哪里,人有没有事,并让其将车子开到老桥头去等他们。过了15分钟左右,姚某、“彪”、“源”、“亮”四个人让其开车到之前那个麻将馆去,姚某、“彪”、“源”三人就下车了,“彪”和“源”手里拿着钢板,三个人朝麻将馆走去,“彪”将麻将馆的一扇门玻璃砸坏了,之后“彪”和“源”就进去了,姚某因为吃不消,靠在其出租车驾驶室旁边的玻璃上。“彪”和“源”二人从棋牌室出来后直接上车,其将他们带离了现场。“亮”在车上没有下去,姚某站在门口没有进棋牌室,棋牌室里面具体怎么砸的其不知道。⑷证人陈某的证言,陈述其是被告人胡某甲的舅妈,其之前与一个人发生过交通事故纠纷,但其从未让胡某甲去帮她要过事故赔偿的钱。⑸证人曹某的证言,陈述其妻子经营的叶友棋牌室于2015年2月3日被“煤油”等人砸了,在棋牌室被砸之前的几天,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来电,电话中的人自称是郑村的“煤油”,想向其借几万元钱,其说快过年了,自己也没有钱。对方在电话中就骂人了,之后也就是2月3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在外面,陈茂源打电话让其回棋牌室。在棋牌室门口,其看到一辆出租车,在场的有陈茂源、胡某甲、“煤油”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胖胖的小伙子。胡某甲和“煤油”上来跟其说话,“煤油”说“现在混好了,麻将馆生意还行吧”,说完就给其一个巴掌。之后,胡某甲就上来打其,其往麻将馆门口跑,在车子的后备箱里拿出木棍打“煤油”,“老三”和“三子”在追打其他人,“煤油”一伙人跑了。之后,其离开棋牌室去街上玩,收到陈茂源的两条信息,内容分别为“回!”和“有量再搞!”,其未予理睬。过了一会儿,其接到妻子电话说“麻将馆被‘煤油’他们砸了”,其赶回去发现麻将馆里面乱七八糟,“煤油”等已经离开,其吩咐妻子报警后离开现场。2015年2月12日晚9点多,其和“老三”、“胡辉”、“阿贵”在屯溪娱乐,西溪南的“宝”打电话说要还钱给其,其就和“老三”、“胡辉”等人开车到西溪南镇芝篁村“宝”家。在“宝”家附近,其和“胡辉”、“老三”下车,“宝”说他妈妈在做包子,要等下,说话时很紧张,之后就看见几个人影朝自己走过来,对方有人喊了一句“东红”,那些人手里有东西,其感觉不对劲,就往村子里跑并躲了起来。之后,其打电话给“阿贵”,“阿贵”说110来了,“胡辉”受伤了并被已被警察带走,其打电话吩咐妻子到医院去看看,之后其和“阿贵”躲到潜口去了。“胡辉”就是汪某。⑹证人闵某的证言,陈述其欠曹某钱款,陈茂源等人要求其打电话给曹某,要求曹某2015年2月12日晚到其西溪南镇芝篁村家里来拿钱,陈茂源等人是想利用其将曹某骗到芝篁来,然后将曹某剁了,教训他。曹某应其要求到其家附近,陈茂源、“煤油”等人拿着长矛等将曹某那伙人里面的一个人给砍了,剁到了脖子,不知道是不是曹某,具体怎么砍的其不清楚。⑺证人胡某乙的证言,陈述其和一个叫陈某的妇女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但已经在交警队处理好了,对方后来没有找其要过钱,曹某是其朋友,陪同其处理过该起事故,其并不认识胡某甲。⑻证人姚某的证言,姚某与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等人一起到过两处案发现场,现被另案处理,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于2015年2月3日陪同胡某甲去曹某棋牌室讨要胡某甲舅妈的误工费,胡某甲的舅妈之前被车子撞了,撞人的是曹某的朋友,曹某出面讲这个事情,其叫了陈茂源,让其带路到曹某的棋牌室去。在与曹某商议的过程中,其和陈茂源、胡某甲等人被曹某殴打,胡某甲和洪某分头跑了。之后,陈茂源说事情和他没关系,无缘无故被打了,其很恼火,心里不服,要和“东红”搞。其被曹某打的吃不消,在车上躺了一会儿,后来听到车子里有铁棍的声音,并发现洪某和胡某甲又在车上,他们第二次去了曹某的棋牌室,陈茂源、胡某甲、洪某三人进了棋牌室将里面的麻将桌等砸了,其没有进去。2015年2月12日晚上8、某9点钟左右,其和黄某在歙县鲍家花园里面的宾馆看电视,陈茂源打电话过来让其下楼,在宾馆门口其看到一辆出租车,陈茂源和一个小鬼在,陈茂源说这个小鬼欠其钱,等下要去这个小鬼家里拿钱。其和黄某上车后,看见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放在车位上。在车上,陈茂源说等下东红也去这个小鬼家里拿钱。其和陈茂源、黄某一起到了西溪南镇那个小鬼家里。车子开到岩寺三村往西溪南方向河边的时候,返回到陈茂源上朱的家里拿了两根铁棍,车子一直开到西溪南镇那个小鬼住的村子。下车的时候,其和黄某手上各拿了一根铁棍,陈茂源拿了砍刀,小鬼在前面带路,走到半路上,黄某和陈茂源走田埂,其走水泥路。过了一下,其听到陈茂源叫了一句“东红”,其往村中间走,刚走了一下,就看见黄某和陈茂源从巷子里面出来,说“走,走,走,搞到人了”,后来他们就走了。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⑴被告人陈茂源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2月3日晚7点钟左右,其接到姚某电话,让其带路到曹某的棋牌室。其在岩寺飞龙烧烤附近上了姚某乘坐的出租车,当时车上有胡某甲、胡某甲的儿子、姚某、洪某。到了曹某的棋牌室,其打电话给曹某,说“胡某甲找他有点事,在麻将馆门口”,曹某说“一会儿就回麻将馆”。三四分钟后,曹某开着车就到了,下车过来问其什么事,其说是胡某甲找他,接着其听到胡某甲和曹某在说事故和误工赔偿,说着说着两个人就吵了起来,相互推了对方。之后曹某就跑回麻将馆,手上拿着一把铁锤,后面还有四、某五个人也跟着出来,每个人手上都拿着空心铁棍,其认识里面一个外号叫“三子”的,那帮人冲出来后什么话也没说,曹某就一锤打到姚某的腰部,姚某倒在地上。胡某甲和洪某看到曹某那帮人手上有东西就跑了,其过去扶姚某时被“三子”等人殴打,后来他们二人乘出租车离开现场。因为本来与其不相关被无故殴打,心里很恼火,其就到家里拿了两根铁棍、某一根铁条放到出租车上,并打电话给胡某甲、某洪某,将二人接上后再次来到曹某的棋牌室。下车后,其拿着铁条,胡某甲和洪某各拿一根铁棍下车,其用铁条先将棋牌室的玻璃门砸了,曹某不在棋牌室,其和胡某甲、洪某进去将麻将桌、板凳、空调等砸了,姚某没有进去砸。2015年2月12日下午,其得知西溪南的“小宝”欠曹某钱款,其让“小宝”打电话给曹某,让曹某到“小宝”家里来拿钱。之后,其到歙县鲍家花园的酒店接了姚某,姚某和黄某在一起,他们上车后,车子就往岩寺方向开了。在车子开到西溪南镇芝篁村的时候,其碰到曹某的车子,曹某的车子后面还跟了一辆车,两辆车上都坐满了人,其怕吃亏,就调头到家里拿了两根钢管、某一把砍刀,之后又到了芝篁,快到“小宝”家附近时,其和姚某、某黄某等人就下车了,其手中拿了砍刀,姚某和黄某各拿一根铁棍,其和黄某走田埂往“小宝”家去,姚某走水泥路。在“小宝”家门口,其和黄某先遇到曹某等人,曹某那伙人中有几人拿刀朝其挥过来,砍到其手臂,因为穿的厚并未砍穿,其也用刀砍对方,砍到一个人的肩部,那个被砍到的人就倒在地上,黄某拿长矛扎了被砍倒的人,具体扎了什么部位不清楚,其又用砍刀砍了那个人的左腹部,其和黄某赶紧离开现场,在路上碰到姚某,其跟姚说砍到了人,之后,他们三人就一起走了。⑵被告人胡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2月3日晚其在岩寺罗田舅妈家里吃饭,吃饭时其舅妈陈某说起事故误工费没有赔的事情,其便问是哪个人,陈某说是岩寺开棋牌室的东红的朋友,其不知道曹某的号码,便打电话给“煤油”,跟“煤油”说了误工费没赔的事情。后来,“煤油”乘出租车在罗田将其接上,洪某也在车上。到岩寺后,“煤油”打了电话给陈茂源,并将陈茂源带上。之后,一行人就去了曹某的棋牌室,其进去转了一圈,陈茂源打电话给曹某说有事情讲,叫曹某到棋牌室来。没几分钟,曹某就开着车来了,其就同曹某讲事故误工费的问题,说着说着“煤油”和曹某就吵起来了,并用手推了曹某一下,曹某往棋牌室跑,随后有三四个人跟着曹某一起跑出来,在曹某车子的后备箱里,拿了锄头和钢管,其感觉要吃亏,就往虹桥方向跑了。曹某追上来打了其脸部一拳,“煤油”他们也被打了。之后,其和“煤油”、陈茂源、洪某一起拿了砍刀和钢管再次来到曹某的棋牌室,其和陈茂源、洪某进入棋牌室内,将里面的麻将桌、空调、桌子等物品砸了,“煤油”站在出租车前没有进入棋牌室。“煤油”真名叫姚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源、胡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为766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茂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茂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茂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为曹某在应对姚某和被告人胡某甲等人时,对姚某等进行殴打,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的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胡某甲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茂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频代理审判员  王南华人民陪审员  江红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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