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坤智与梁家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坤志,梁家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崔坤志,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嘉耀,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家弟,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13600元的财产,并提供深圳深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函作为相应的财产担保,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梁家弟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为准,以不超过人民币113600元为限),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