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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晓露与被执行人姚天胎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露,姚天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079-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露。被执行人姚天胎。申请执行人黄晓露与被执行人姚天胎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各商业银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先后两次组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不符合拘留条件,拘留所未予收拘。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安腾审 判 员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