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善文、安徽友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友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善文,安徽友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周继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21号原告:孙善文,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友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8013003-8。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59707081-X。法定代表人:董雪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华,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善文诉被告安徽友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椒永盛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周继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善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善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262元,由原告孙善文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