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以赤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鄂LT67**号出租汽车从赤壁市车埠镇前往赤壁市城区,途经S214线126KM+900M处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且超速行驶,将横过公路的陈某某(男,殁年65岁)撞倒,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主动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所驾驶的鄂LT67**号出租汽车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分别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亲属经协商同意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另行诉讼,被告人黄某在保险理赔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25000元(已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还有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海咸人民陪审员 丁华玲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