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管继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华,管继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833号原告:王世华,女。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啜姗,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继学,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董广恩。原告王世华诉被告管继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中案涉保险公司并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