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胡家骥,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