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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才有与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有,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53号原告:周才有,男,汉族,1949年12月21日生。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展,经理。被告: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彦鹤,经理。原告周才有诉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才有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才有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才有撤回对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才有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