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开树与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骏豪温泉渡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胡开树,男,1962年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9864-4。法定代表人张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亚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骏豪温泉渡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岑东路156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128141-8。法定代表人蔡端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扬锋、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树与被告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骏豪温泉渡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韩德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