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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麦技浩、麦妙图、江门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麦技浩,麦妙图,江门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梅超,行长。被执行人:麦技浩,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麦妙图,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申请执行麦技浩、麦妙图、江门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暂未宜处理,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