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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蒋某、唐某等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李某。现在于南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蒋某、唐某申请执行李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退赔损失纠纷)一案[(2010)柳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蒋某、唐某申请执行李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退赔损失纠纷)一案[(2010)柳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指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