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蒋某、唐某等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李某。现在于南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蒋某、唐某申请执行李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退赔损失纠纷)一案[(2010)柳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蒋某、唐某申请执行李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退赔损失纠纷)一案[(2010)柳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指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