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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90号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久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丹,郝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馨。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宁担任审判长(主审)、人民陪审员王唤平、人民陪审员杨美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