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一初字第507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继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