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郭子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郭子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263号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延庆南菜园百莲街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郭子鸣,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被告郭子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