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鹏坤与张卫国、王淑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坤,张卫国,王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高鹏坤,女,1978年8月1日生,满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镇。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64年7月10日生,满族,住平泉县王土坊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8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