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前勇与陈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张前勇,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陈历(立)军,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前勇与被执行人陈历(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隆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由被告陈历(立)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前勇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历(立)军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张前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前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