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家锋与熊寿松、张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锋,熊寿松,张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07号原告:李家锋委托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寿松被告:张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锋诉被告熊寿松、张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锋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