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1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某某公司(原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经工商机关批准权利人某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某某公司。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原名为某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