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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佟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吉林某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书记员 于海亮书记员于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