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佟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吉林某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书记员 于海亮书记员于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