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州闽江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清、陈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福州闽江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城光。委托代理人孙传恒、黄龙昌,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霞,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江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清、陈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曾慧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