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大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茜,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苗,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2010619870701004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付慧华,董事长。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佩茜、周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发出《江西抚州四海纸业有限公司高低压配电柜招议标商务文件》进行邀请招标,被告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原告作为投标人依照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规定,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2014年8月6日即投标有效期已到期了,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发出关于原告中标结果的通知,亦未收到被告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被告未将1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回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退回。现原告诉至本院,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退回保证金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因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投标,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江西抚州四海纸业有限公司高低压配电柜招议标商务文件》,该商务文件主要内容为:“招标人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招标内容为高低压配电柜,投标截止日期:2014年5月7日9:00(北京时间),开标日期:2014年5月7日9:30(北京时间),保证金额:造纸部分10万元,热电部分10万元;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14天。”原告收到上述商务文件后,于2014年5月6日向被告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6×××37的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参加造纸部分和热电部分的投标。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亦未退回原告保证金。原告曾多次派人向被告催问未果。以上事实,有江西抚州四海纸业有限公司高低压配电柜招议标商务文件文件一份、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关于保证金退还事宜的回复、《律师函》、EMS快件单、签收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江西抚州四海纸业有限公司高低压配电柜招议标商务文件》,该商务文件实质是被告作为招标人向原告发出邀请招标,原告作为投标人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如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招标文件在约定期限内退还原告保证金。现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上述商务文件规定在投标期满后十四天内退回原告保证金,被告至今未退回原告保证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回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计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实际退回保证金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42元,由被告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不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