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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广喜与姜自栋、李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喜,姜自栋,李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刘广喜,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姜自栋,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雪,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喜诉被告姜自栋、李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韩玉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