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66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怡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马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执行)。宣判后,马怡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马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人马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怡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小马审判员 李丽欢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