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罗文与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聂庆荣、徐必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徐必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罗文,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张绍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庆荣,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徐必荣,四川省自贡县人。委托代理人滕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作江,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诉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必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寻找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收取5元,由原告罗文承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巴桑拉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娟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