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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鲁建英、黄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建英,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黄祥忠,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鲁建英、黄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鲁建英、黄祥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申屠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吴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