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滕红艳与张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红艳,张洪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23号原告滕红艳。被告张洪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洪发名下的潍坊市潍城区鸿禧花园7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洪发名下的潍坊市潍城区鸿禧花园7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