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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5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茂名市电白区,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2014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未列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且未对其诉讼请求作出处理,遗漏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谭继欢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