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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申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申某某150元。审 判 长  李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生枝人民陪审员  徐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雅 百度搜索“”